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