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主要是民间纠纷。比如:
(1)各类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租赁、物业、邻里关系等。(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有撤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之进行调解。(5)针对特殊环境下的因素变化,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案件。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有了纠纷,就要积极面对,何况你感觉没有错,为什么不去出庭呢。这样消极对待,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给人你不敢面对的看法,话又说回来,即使你不去出庭,法院也会缺席判决,到时候的结果未必对你有利。
民间纠纷是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一般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两大类。
一般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公民个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及非法人单位内部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纠纷、以及在生产经营方面发生的简易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是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局部的、个别的权益纠纷,一般来说,情节比较简单,争议数额不大,比较容易调解解决。
轻微刑事纠纷,既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事件,也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