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支付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这些补偿包括工龄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补贴、未使用的年假补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未到期的离职金等。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从入职开始,单位每工作一年,就应该支付工龄补贴,离职时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龄补贴。
此外,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已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补贴。
未到期的年假也需要支付补贴,解除合同时单位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未到期的离职金因单位本身规定较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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