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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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产品/服务名称]的质量问题及扣款通知
尊敬的[对方公司负责人姓名]:
您好!
我方在此郑重提出关于贵公司于[具体日期]交付的[产品/服务名称]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经过我方内部质量检测部门的详细检验,我们发现该批次产品/服务存在以下关键问题:
1. [具体问题描述]
- 详细说明问题所在,如产品缺陷、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等。
- 提供问题的具体例子或证据,如照片、测试报告等。
2. [其他问题描述(如有)]
- 如有其他问题,继续详细描述。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方的业务运作,并已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的部分,我方有权要求赔偿。
鉴于此,我方决定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弥补因质量问题给我方带来的损失。具体扣款金额为[具体金额],扣款明细如下:
- [问题1对应的扣款金额]
- [问题2对应的扣款金额]
- [其他问题对应的扣款金额(如有)]
总计扣款金额:[总扣款金额]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指定期限,例如:“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1. 对上述质量问题的正式解释和原因分析。
2. 针对问题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未来问题的长期解决方案。
3. 对我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补偿计划。
我方期待您的迅速回应,并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此事。请注意,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收到满意的答复,我方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并期待贵公司的积极配合。
顺祝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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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附件:质量问题详细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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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预防控制
“设计的理想,工艺的梦想”是很多设计师的通病,质量是设计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很多企业由于对质量管理的理解不深,将质量管理等同于质量检验,认为质量管理就是对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简单的“质量把关”及“不合格品处理”,而忽视了质量的事前控制。
工艺设计属于制造行业的设计源头,把控好设计环节是质量的根本保障,结合公司实际,工艺师应把控好以下步骤:
1、 消化图纸理解图纸,及时与客户沟通,杜绝是是而非的尺寸;
2、 识别关键尺寸和关键工序,提出必要的工艺、工装保障;
3、 结合公司实际:包括人员、设备、环境、检验等因素,设计出最符合公司实际的加工制造方法;
4、 考虑到产品特点,提供必要的防人为因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风险识别和预防。
二、事中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讲的是落实,中国企业,往往计划很好,落实很糟,全社会都在讲“把事情落到实处”,可见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质量的成败。
1、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保证工艺质量
制造过程的质量管理就是要使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因素都处在稳定的受控状态。因此,各道工序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确保工艺质量,禁止违章操作。
2、搞好工序质量控制
制造过程各工序是产品质量形成的最基本环节,要保证产品质量,预防不合格品的发生,必须搞好工序质量控制。
3、做好巡检工作
公司确定巡检员巡回抽验,突出重点产品、关键尺寸,分时间段进行巡检,避免出现大面积不合格。
4、及时沟通
工艺没有一成不变的,工艺师和操作人员加强沟通,有好的想法或是发现工艺问题及时沟通,不断提高工艺水平。
三、事后检验把关
产品加工到检验工序已算是“木已成舟”,需要杜绝的是批次报废,检验是制造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1、 确保量具的统一和处于有效期,与工艺师及业务主管确定检验需要的检具是客户提供或是使用公司自用量具,避免标准不一造成报废;
2、 不断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养,再好的设备也需要人来操作,不断提高技能水平,降低检验误差;
3、 加强不合格品的管理,不合格品的管理是企业质量体系的一个要素。不合格品管理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对不合格品做出及时的处置,如返工、返修、降级或报废,但更重要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制造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的系统因素,对症下药,使制造过程恢复受控状态。因此,不合格品管理工作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没找到责任和原因“不放过”,没找到防患措施“不放过”,当事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找工商管理部门。
2、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发现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我国的法律中也规定了经营者不仅要生产和销售合法正规的产品,同时也是不能有欺诈销售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在日常中遭遇到欺诈行为后也是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同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