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有三家单位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1。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招标过程中只能有三家单位参与,而是至少需要有三家单位参与。如果参与招标的单位数量少于三家,那么招标过程可能会自动废标2。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也至少需要有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3。因此,招标过程中至少需要有三家单位或供应商参与,但并不必须是三家。
按照工作量取费主要是根据客户所需要审计的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如项目规模、审计难度以及审计时间等进行计算,费用多少与工作量相对应,通常需要与客户签订审计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费用。
而按照协议取费则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通常是一定比例的项目总金额或其他协议金额,对于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不进行考虑。
招标意向和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具有显著的区别。
招标意向通常指的是招标单位在正式招标前,对所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所表达的初步意愿。它更多是一种内部决策或前期准备阶段的表达,用于明确招标单位的需求和期望,并可能作为后续正式招标的基础。招标意向并不是一种公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更多是一种内部信息或沟通工具。
而招标公告则是招标单位在正式开展招标活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公告详细说明了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时间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公告的发布是招标过程的重要一环,它确保了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促进市场充分竞争。
综上所述,招标意向和招标公告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性质、作用以及法律效力。招标意向更多是一种内部决策和前期准备的表达,而招标公告则是正式招标活动的开始,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