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第三人是指在执行案件中,除被执行人和判决文书规定的义务人(如担保人等)之外,另外涉及到的与被执行人和义务人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被执行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它可能被作为执行审判中的重要当事人,要对执行的效果产生直接影响。
举个例子,如果甲公司在合同中向乙公司承诺在某一时间内交付货物,但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乙公司要求法院对甲公司进行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甲公司未能履行,乙公司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甲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变卖等处理。
这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某些财产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益,比如在甲公司的银行账户里存有名义上属于第三方的存款,这个名义上的存款持有人就是被执行人的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了解被执行人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审判程序,以保障第三方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被执行人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根据其与被执行人的关系确定其在执行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
被执行人租的房子是可以被执行的,但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执行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履行,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拍卖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租的房产。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租房合同、租金缴纳情况等相关因素,以确保被执行人和租房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比如张三欠李四100万,但经过调查,张三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法院既不能使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的状态,又不能放任李四的权利不能实现,于是不得已采取一种折中方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