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医保报销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超次均住院费的部分按照原报销标准的50%给予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孕妇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200元,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350元,病理性分娩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 参保人首先需要申请转移凭证和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新农合参保人员可以拿着以上材料,前往需要转移的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地社保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转移,填写经办机构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
3. 就医地的社保机构通过在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4. 同意接收函后,异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向本市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5. 经本市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转入基金结算及转移手续,转入手续办理完毕后,外地医疗保险关系将续接到本市,后续手续由本市经办机构办理。
6. 本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的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情况。
参合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在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和镇街道卫生院均按25%报销,门诊补偿总额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参合人员报销医药费时,应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单据原件、门诊病历、处方报销联(门诊实行双处方制)。
参合人员要于次年度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上年度的报销结算,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未及时办理结算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