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全需要的材料包括:投保人的身份证明、保单信息、理赔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和医疗报告等。
其中,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保单信息包括保单号码、保险类型、保单生效日期等;
理赔申请表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事故情况;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车辆行驶证、医院发放的病历记录、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医疗报告需要提供病历记录、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清单等。以上材料是保险保全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保险保全的规则:
一、什么叫保险合同的保全
准确地说,保险公司的保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保全,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等非公共服务。
2、狭义的保全,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赔核心服务和基本服务的非公共服务。
二、保全的作业性质
保全作业是一种非公共服务。
1、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
2、公共物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受的集体消费品,社会成员可以同时享受该产品;而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它人对该产品的消费。
3、从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保险不是公共物品,相应的保全也不是公共服务,而是一种非公共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其客户提供的非公共服务。
三、保全作业的主体
保全作业的主体是保险公司。
1、保全这个词并非保险公司专用。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使用保全这个词的,还有法律领域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合同保全",经济领域的"资产保全",安防服务中的"保全服务"。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全程序,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3、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制度(行为)。
4、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
保险保单性质中的"写出租租赁"是指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进行使用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将保单中的保险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实体,通常是出租给租户或承租方。
租赁保险可以涉及到出租汽车、住房、设备等,租赁方可以在租期内享有相应的保险责任和权利。
这种性质的保险保单通常需要保险公司的明确同意和书面文件来确认转让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