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六级伤残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六级 14.5 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六级 8 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此外,对于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会在上述基础上增加 40%。
泰州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是与国家标准同步执行,国家提高了一至十级因战、因公、因病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泰州残疾抚恤金如低于国家标准均按同等级国家标准执行;
二是在乡复原军人定补每年增加600元,抗日战争人员由原来10120元/年提高到10720元/年,解放战争人员由原来8995元/年提高到9595元/年,建国后人员由原来8370元/年提高到8970元/年;
三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金由原来4084元/年提高到4504元/年。本次提标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